【依法执业】广南县中医医院解读《医师法》
引言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我国自《执业医师法》1998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23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这部《执业医师法》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速度。为了弘扬依法执业的精神,在广南县中医医院院长向永良的指导下,本院医务科与本院法律顾问律师就本次《医师法》施行的法律条文亮点进行了梳理,以供各位医师学习和了解。
一、医师法介绍
本次颁布的《医师法》共计七章67条,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增加和重点修订,一是提高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学历条件的准入门槛;二是增加了中医医师资格的获取方式;三是促进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协作制度;四是明确基层医生政策支持和保障问题;五是强化疾病预防和管控体系等五大方面,配合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卫生医疗与健康促进法》,共同完善后疫情时代,针对医疗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目标以及弘扬依法执业所需要的法律保障义务。
本次新增条款中的两大亮点是,明确了医师的职责是“救治”而非“服务”,以法律作为风向标,树立医师的救治职能,而非原《执业医师法》中的“服务”。同时本次立法明确了依据《民法典》设立的医师紧急救治权,医师非因公而自愿实施急救的,均可以豁免因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中医的法律保障建设
根据《医师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本条将原《执业医师法》中所述的“传统医学”修改为“中医”,更进一步确立了中医的地位,并且不局限于传统医学的称呼,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传统的医学技术统称为“中医”。
本条将原《执业医师法》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修改为“中医医师资格”并增加了“考核”,在更进一步确立中医的法律认可的同时,将中医考核的重要性和中医考核的独立性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根据此次立法,针对中医的考核也将由国家卫健委以及相应职能部门更进一步独立对中医进行考核,而针对中医的独立培训机构或是培训方式产业也可能将在本法施行后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县级或上级中医医院可能会在承接中医救治职能的同时,承担弘扬以及培训中医医师的培训职能。
三、通过立法促进中西医结合
根据《医师法》第十四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本条中明确了医师在经过专业培训以及考核合格后,可以自主申请增加执业范畴,同时中医/西医医师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均可以使用中医/西医的技术方法,此条法律实际上明确了医师在获得相关资质后,可以开具中西医结合的相应处方,促进了中西医结合工作,在《医师法》实施后,各类中医医院实际上将不在局限于“中医”或“传统治疗”的体系,各地区的中医医院将在实际需求上以及转型为综合性医院,中医医师也将可通过进修多种医学技术,更好的履行医师的治疗职能。
四、医师的职能由“服务”转变为“救治”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将原《执业医师法》中的“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修改为“尽 职尽责救治患者”。法律作为社会价值观的引领的工具之一,本次通过立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医师的职责是救治而非服务。确立医师是为了患者而履行救治义务的职业以及职能,而非无条件为患者进行服务的服务人员。由于近几年因媒体以及部分不法人士的影响,通过立法来保障医师的社会地位,并且确定医师的社会职能,是本次立法的重大意义之一。
同时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立法中对医师的社会职能还加入了“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的义务。本法还为医师增加了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进行了法律明确,允许了医师进行网络推广、网络普及医学知识的行为,保障医师的网络宣传的合法性,同时也促使医师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相关的卫生知识。
五、医师的医疗自主权以及紧急救治权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 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本部分为亮点新增条款,通过立法扩大了医师在特殊疾病治疗时,存在一定的诊疗自主权。在符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患者或患者家属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开相关的临床试验和研究。由于人类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人类的所面临疾病的威胁实质上是不断扩大的,法律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不应当以绝对限制的方式,阻断医师对于医学的发展进行的尝试和推进,应当合理地保障医师对于新发现或新发明的治疗方式、治疗手段进行运用,本条立法同时也构建了患者在面临现有手段无法治愈的疾病时,可采用特殊治疗方法时的处理方式,即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扩大了医师的诊疗自主权。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为本次法律施行的重点法条,本次立法依据《民法典》设立的紧急救治权,成为医师即合法拥有“紧急救治权”,医师非因公而自愿实施急救的,均可以豁免因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弘扬的制度优越性,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了医师在面对需要紧急救助的患者或是医师在非工作时间时处置突发紧急状况的患者时的法律隐患,为广大医师建立了法律后盾,同时也从法律角度,支持广大医师群体在面对需要紧急处置情况时,能够主动积极的救助患者。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代表医师在自愿救治过程中可以不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本条仅免除了医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未免除医师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因此医师在进行自愿实施急救时,应当合法合规的流程进行处置。
结语
新《医师法》修订是针对后疫情时代,保障医师法律地位、促进医师教育培训体系完善以及构建医师职能职责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由于旧《执业医师法》部分条文规定与现行法律条款冲突,表述模糊操作性不强等,作出的制度调整。医师法的施行,促进了我国卫生行政法律体系构建,为医疗卫生执业规范指明了方向,加强了医疗体系的建设,也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文章指导领导:广南县中医医院院长 向永良
作者:广南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陆德恩,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谢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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